机动车报废的注销手续有怎样的操作指南
按照《机动车登记条例》(公安部124号令)的有关规定: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,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机动车时,应填写申请表,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号牌及行驶证.回收企业应确认机动车并解体,并向其所有人出具回收证明.
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汽车解体后7天内将《汽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移申请书》、废弃汽车注册证明书、车牌、行驶证明书和《废弃汽车回收证明书》的复印件提交给汽车管理所,申请注销登记.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受理日起一天内审查提交的证明书、证明书,回收汽车注册证明书、车牌、行驶证明书,发行注销证明书.
在理前,申请人应明确自己是否有以下情况.任何一种情况下,车辆管理部门不办理注销手续.
1.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和凭证无效;
2、汽车被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;
3.机动车被盗;
4.机动车与汽车档案记录不一致的;
5.机动车在抵押登记和质押登记期间.
汽车所有者必须向汽车回收企业出售汽车,提供以下资料
1.机动车登记证;
2.机动车行驶证;
3.两个车辆号牌;
4.《汽车注册、转移、注销登记/转移申请书》(受理窗口印刷)公司车辆由委托人签字,个人车辆所有者签字
5.委托代理人处理时,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.代理人应在《机动车注册、转让、注销登记/转让申请表》上签字;
6.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汽车的,还应提交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》复印件;
7.属于校车的,还应交回校车标志;
8.办理车辆注销手续时,如遗失机动车登记证、号牌、行驶证,应填写《机动车牌照申请表》.
由于本市对机动车限额实行控制,对于有限额的车辆进行注销登记,还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,以确认其身份.
另外,如果由于车辆损坏而无法返回登记地,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报废机动车.出售机动车时,应填写申请表,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和驾驶证.机动车回收企业将上述材料和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处,申请注销登记.